点点taptap网站涉密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校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二条 学院保密办承担全院涉密人员保密事项的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涉密人员所在部门具体负责涉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按照“先审后用、严格把关”的原则,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审查。通过审查的人员,才可将其确定为涉密人员。
第四条 拟进入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能进入涉密岗位,涉密岗位工作人员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工作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以及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交往情况等。
第五条 拟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热爱祖国,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无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倾向。
(四)熟悉保密法律法规,掌握知识技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五)工作严谨、忠诚可靠,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
(六)具备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七)经过保密知识技能培训。
(八)配偶不得为外籍人员。
(九)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要求的从事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
第六条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涉密部门依据本部门涉密事项提出拟确定的涉密人员名单,督促拟确定的涉密人员填写《涉密人员保密审查表》(见附件)中的相关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初审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保密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登记根据涉密程度深浅、涉密事项多少、涉密期限长短分为核心、重要、一般3个等级,实行分类管理。涉密等级发生变化时,须履行审批程序。
(一)产生、办理、接触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达到年均3项(件)的,应当确定为核心涉密岗位。
(二) 产生、办理、接触使用绝密级国家秘密未达到年均3项(件),但产生、办理、接触使用机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达到年均6项(件),应当确定为重要涉密岗位。
(三) 产生、办理、接触使用机密级及以上国家秘密未达到年均6项(件)(含绝密级国家秘密年均2项(件)及以下),产生、办理、接触使用秘密级国家秘密达到年均9项(件)的以及使用岗位职责确定涉密岗位、未确定为核心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应当确定为一般涉密岗位。
按照国家涉密岗位分类管理标准,学校涉密岗位包括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
第八条 涉密人员密级确定程序:
(一)涉密部门按照本规定所界定的涉密岗位,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密级逐一做出初步界定意见。
(二)拟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的,由保密办根据所在部门初步界定意见予以审核确定。
(三)拟确定为重要及以上密级的涉密人员,由保密办审核后提交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境外人员和海外归国人员无论确定为哪一级涉密人员,均须经保密办报学校保密工作委员会审定。
(五) 同时从事两个及以上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依照从事的涉密事项等级高的岗位确定密级。
第九条 确定密级后的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签订在岗人员保密承诺书,同时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都要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条 学校每年对在岗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保密知识、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为每年不少于15个学时。
第十一条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技开发、学术交流、进修、培训、会议、文献资料交流考察、谈判、合作项目(研究、设计、调查、经营等)、展览、咨询等活动时,应主动向所在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保密教育。
第十二条 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的,须经学校审批同意,出国(境)前须经过保密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入境证件由学校按人事管理制度统一保管。擅自出国(境)或逾期不归的,学校保密办及时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和河南省机要保密局。涉密人员在国(境)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须及时向学校报告。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因涉密岗位转非密岗位、借调校外、调离学校、辞职、辞退(解聘)、开除公职、退休、毕业离校,以及所在岗位变更为非密岗位或工作岗位不再承担涉密事项等原因脱离涉密岗位的,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脱密期的时限,根据其接触、知悉、掌握和管理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数量、时间等情况确定。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1年。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时,应当清退所保管和使用的涉密载体、密品,移交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打印机等涉密信息存储、处理设备。涉密人员离岗时,填写涉密人员离岗保密审批表,经相关单位审核审批后,进入脱密期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后,按以下方式进入脱密期管理:
(一)涉密人员由本部门涉密岗位转为内部非密岗位的,在本部门履行脱密期,由所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涉密人员由涉密岗位转至校内非密部门的,凭保密办出县的脱密期管理通知书,由接收部门履行脱密期管理。
(三)涉密人员离开学校的,由保密办出具涉密人员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在接收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
(四)涉密人员退休的,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做好脱密期管理工作。
(五)涉密人员因其他原因脱离涉密岗位离开学校的,由保密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脱密期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保密承诺和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第十七条 涉密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须调离涉密岗位,并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