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点taptap网站保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切实加强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全院师生员工要根据新时期保密工作要求,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认真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特别是涉密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当业务工作与保密工作相冲突时,无条件先行考虑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院党委设立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日常保密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保密工作委员会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保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各部门设保密工作保密员。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院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
第八条 学院各项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属于学院工作秘密,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及相关的光电载体。
(三)涉及学院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及相关的光电载体。
(四)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
(五)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涉及重大政治、刑事案件的秘密事项。
(六)教职工人事档案。
(七)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材料、公派出国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的光电载体。
(八)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干部任免名单。
(九)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
(十)全院各类人员的业务档案。
(十一)财务档案。
(十二)各类学生的人事档案。
(十三)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十四)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开考前的试题,各种试题库(移动存储介质)及标准答案。
(十五)学生录取审批表、数据统计、来信来访。
(十六)基建工程与物资采购等招标标底。
(十七)特有的科研项目、科研资料和科研成果。
(十八)意识形态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一般性事项的内部方案、调研报告、征求意见、请示报告等。
(十九)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二十)其他需要保密事项。
第九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院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条 凡学院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一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四章 文件资料、档案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党政机要文件与密码电报的收发、审查、传递、阅办、保密、归档、销毁工作。各部门收到上级涉密文件后,应第一时间交由学院办公室进行登记和保管。
第十三条 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绝密级文件与机密级文件,一律不许复制;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
第十四条 邮寄涉密文件、资料必须通过机要通信途径。外出人员不许随身携带密级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用保密装具携带,做到两人同行,到达目的地要委托当地机要部门代为保管。
第十五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河南省国家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相关载体。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档案内容和有关其他机密事项。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抽取、撤换、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不准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准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查阅、借阅、转递档案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计算机存贮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安全妥善保存,提取的信息资料,用后要及时收回立卷归档。
第五章 涉密会议和宣传报道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或未公开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传达。
第十九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不得录音。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第二十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部门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六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二十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工作委员会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工作委员会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五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部门、保密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 教育考试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的保密工作归口于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学院主办或承办的考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加强各类考试从拟题、印制、保管、分发、收集、考试、摄像、阅卷等过程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指定专人负责取送,专室或专柜妥善保管。
第八章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科技保密工作在保密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教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应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对外要确保核心秘密,对内要提倡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
第三十条 含有保密内容的科技产品、设备、资料、著作,必须登记造册,严密管理。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任何科技秘密。
第三十一条 申报国家、省部级以及承接企业等的各类科研项目的一切材料要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对课题的承接人提出一定的保密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均不得公开出版、发表。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主办的学术会议,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主办部门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在国外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必须将学术论文提前交教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方可参加或寄出。
第九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在网页上公开的内容资料,凡涉及到学院有关数据资料,需报主管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园网及其他非涉密网上发布信息前,应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后方可发布。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其他重点部位要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经过审批的定点单位。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现象。
第十章 奖 惩
第三十九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者。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者。
(四)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四十条 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院工作秘密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学院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院工作秘密者。
(三)对检举、揭发其泄露、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四)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工作秘密遭受重大损失者。
(五)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本规定所依据的文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